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商业市场中,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愈发凸显,随之而来的商标纠纷也日益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且在侵权行为持续时,赔偿数额自起诉日向前推算三年计算。然而,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认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赔偿计算细节等,存在诸多分歧与不同观点。
本期沙龙以“《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视角下的诉讼时效与赔偿计算司法实践”为主题,邀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学军、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河作为分享嘉宾。协会会员单位及省内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律所、服务机构等代表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陈胜杰主持沙龙活动,他回顾了协会主题沙龙活动的发展历程,感谢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沙龙的筹备提供了大力支持与协助,感谢莅临出席沙龙分享的专家们,同时向大家介绍本次沙龙主题背景,期望与会代表们通过交流与分享,开阔眼界,丰富知识,满载而归。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张俊鑫代表承办方致辞,他表示很荣幸能与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再次携手举办主题沙龙活动,同时感谢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长期指导。他指出诉讼时效与赔偿计算正是企业关注的实践难题,期待与各位嘉宾和行业同仁深入交流、分享经验。
主题分享1
张律师通过案例聚焦层层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她从实际案例分析指出法官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着高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当原被告关系密切时(如存在交易、股东关联),法院会推定原告应知侵权。张律师从法院判决中分析司法政策与法官价值观对于认定诉讼时效的影响,如商业维权案件中,法院曾以公证日作为时效起点。
主题分享2
分享主题:《知识产权高额赔偿的道与术》
吴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他对本次沙龙主题的独到见解,同时从取证、举证、赔偿计算方式等角度为与会人员分享了关于“知识产权高额赔偿的道与术”,他指出高额赔偿需天时(政策环境)、地利(法院倾向)、人和(法官认知)协同,他认为成功要素在于证据体系构建、法律技术运用与司法环境适配的有机结合,需持续优化诉讼策略应对司法实践差异。
主题分享3
杨河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分享主题:《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视角下的诉讼时效与赔偿计算司法实践》
杨律师从典型案例出发,从新的角度分析《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他认为该条款虽实质构成对原告的权利约束,而被告也可借此缩减赔偿周期。他认为相关诉讼中原告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被告则需主动构建时效防御体系。持续性侵权中断将形成独立诉讼标的,既往超出三年部分可能丧失追偿权。
互动环节
沙龙进入互动交流环节,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张俊鑫担任主持人,参会代表就“商标被无效宣告后被提起诉讼时侵权时效起算点判定”“电子证据抗辩与举证”“商标侵权赔偿贡献率计算与赔偿顺序”等相关问题与专家进行讨论和交流。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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